长沙县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全面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新举措

长县科发 [2025] 1号
各有关单位:为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第七次全体会议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部署的要求,为长沙县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全面保障, 现将《长沙县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印发给您,请抓紧执行。
长沙县科技局
1月 10, 2025
长沙县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二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届第七次全体会议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七个一”要求,为长沙县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全面保障, 这些措施是制定的。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热爱创新创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创新创业成功经验,乐于奉献,积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面向性、专业性、实用性的咨询服务,愿意接受长沙县科学与创业专业人才就业的专业人士科技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局聘请的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条件和类别
第四条 根据大学生的创业需求,设立数量充足、素质优秀、种类齐全的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应具备: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行事;
(2) 自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来支持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机会;
(3) 致力于帮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服务;
(4)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具有预测科技、经济、市场发展的能力;
(5) 有创业经历并取得成功,或有指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六)具备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愿意带头投资,与适合投资的项目和企业合作;
(7)能服从安排,积极参与我县大学生创业指导活动,做好指导工作。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主要来源和标准:
(一)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技术指导、科研管理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创业相关的技术水平以上技术水平。
(二)具有金融投资机构投融资辅导经验的投资、金融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从事科技服务、财税、管理咨询工作的专家,以及退休三年以上的长期创新创业活动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创业就业的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 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4)具有省级以上创客空间(兴创天地)和孵化器等“双创双创”载体的丰富运营管理者经验,以“双创双创”载体主要运营管理人员为主。
(五)具有成功企业创业经历的企业家主要是指独立创办企业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创业人才荣誉称号的企业家。
(6)中国华人、海外侨胞及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人才等专业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历,熟悉创业人才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或我县急需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7)人才引进博士、优秀青年、科技委员等人才。
第 3 章 创业导师的任命和管理
第六条 创业导师的任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推荐申请、评审聘任、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等方式进行。
第 7 条 建议声明。创业导师是通过自我推荐、社会招揽、机构推荐和主管当局的邀请来选择的。经单位或者推荐机构审核后,报县科技局。
第八条 审查和任命。县科技局认真审核了推荐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经局党组会议批准后,再报县领导批准后,聘请了创业导师,颁发了聘任证书。创业导师的任期为 2 年。在聘用期满时,可以根据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续聘或解雇。
第九条 辅导员存放。县科技局建立了创业导师数据库,建立了基础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为创业导师的再就业提供依据。
第 11 条 解雇措施。创业导师在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 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不参加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创业导师的名义,在社区从事或者参加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我县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露受助人的商业秘密;
(4) 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学。
第四章 创业导师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1) 创业培训。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
(2) 路演评论。对创业者路演活动进行评估和指导。
(3) 比赛审查。评估和审查创新创业大赛。
(4) 项目论证。参与创业项目的评估和示范。
(5) 创业讲座。受邀进行创业讲座和咨询。
(6) 结对辅助。根据行业领域和企业类型,我们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协助和后续指导。
(7) 咨询和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创业程序、企业运作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长沙县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县大学生创业中心”)申请创业导师辅导,县大学生创业创业中心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 县科技局根据情况安排相应的创业导师进行辅导。
第十四条 创业导师的指导仅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和决策的参考,创业者做出的商业决策及其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
第 5 章 创业导师的评估和激励
第十五条 创业导师应当按照“自愿参与、公益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参加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工作进行评估。指导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创办新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12个月(含)以上,经考核有明显效果的,可申请最高1万元的绩效补贴。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4000元/人的奖励。这些资金由该县的人才专项基金支付。
(1)自我评价:创业导师本人对自身的辅导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和效果评价;
(2)企业评价:企业对创业导师的满意度进行评估,包括:创业导师的服务态度、管理水平、协调能力、敬业素养和敬业素养;
(3)组织评价:从工作现状、工作能力、工作绩效、工作创新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在聘用期间,符合条件的及以上创业导师在下一批导师评选中被推荐申报后自动重新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参加国家、省、市创业导师和各类优秀人才评选, 推广培训、学习和检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负责县内创业导师管理评价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管理服务和绩效考核工作,做好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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